解讀人:黨委書記、局長 杜路暢
解讀時間:2021年6月23日
為及時推進姜山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按照省指導辦要求,我局代區政府草擬了《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公告》?,F就具體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0年12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杭州市上城區南星街道等37個鄉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復函》(浙政辦函〔2020〕80號),同意姜山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以鄉鎮名義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目錄需經省司法廳審定后實施。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審定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等2個鎮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的復函》,姜山鎮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已由省司法廳審定通過,并要求區政府及時公布實施。
二、具體內容
(一)姜山鎮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事項按照《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審定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等2個鎮人民政府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的復函》執行,并根據浙江省權力事項庫(監管庫)動態調整;
(二)姜山鎮人民政府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依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關于綜合行政執法處罰事項劃轉的公告》《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0年)(2021年1月動態調整目錄)》及姜山鎮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間確定的職責邊界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職責;
(三)姜山鎮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協同落實事項劃轉工作,完善執法銜接協作機制,確保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三、實施日期
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