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寧波市非遺“三位一體”保護實施方案》等精神,為規范和加強非遺考核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款專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遺考核獎勵專項資金由區財政一般預算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三條 非遺考核獎勵專項資金包括對非遺傳承基地、傳承人的年度考核評優獎勵及其他非遺相關扶持補助、獎勵等資金。 第四條 考核獎勵資金標準 (一)年度考核評優獎勵。對區級(含以上)非遺項目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良好和優秀的代表性傳承基地(包括傳承教學基地)分別給予0.5-2 萬元的補助;對考核合格、良好、優秀的傳承人分別給予0.1-0.3萬元的獎勵。 (二)名錄入選獎勵。申報國家、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并入選的,對代表性傳承基地(保護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代表性傳承人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等級創建獎勵。創建成為國家級文化傳承生態保護區及其它相關文旅系統國家級創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創建成為省文化傳承生態保護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創建成為省級傳統工藝工作站、省級非遺工坊、省非遺旅游景區、省非遺體驗基地及其它相關文旅系統省級創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創建成為市非遺文化傳承生態保護區、市非遺體驗基地及其他相關文旅系統市級創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四)國家級、省級創新獎勵。1.撰寫出版非遺專著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非遺課題研究成果經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3萬元;獲得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薪傳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其他非遺相關創新案例錄用或獲獎、非遺相關作品、非遺傳承基地、非遺傳承人等獲國家、省文旅系統認定的榮譽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0.5-2萬元。2.鼓勵非遺保護與美麗鄉村、文化傳承生態保護區、特色街區等建設相結合。在天童老街、韓嶺老街等景區設立非遺專題展示場館或傳承體驗中心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設立專題展示場館或傳承體驗中心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3萬元。 (五)帶徒授藝獎勵。鼓勵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帶徒授藝,列入區級薪火計劃的師徒,師傅每帶一名徒弟并成為區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師傅一次性獎勵0.3萬元。 (六)參與區內外交流展示活動補助。非遺基地、傳承人代表區文旅部門參與區級以上各類對外文化交流、非遺展示展覽活動,給予一定的補貼;非遺基地、傳承人代表區非遺中心參與區內的交流展示活動,經認定評估,給予一定的補貼或獎勵。 (七)年度體檢補助。每年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代表性傳承人組織一次健康體檢。 (八)獎勵標準視年度區財政經費安排情況,按比例調整。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資金下撥程序: (一)凡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須積極向所在鎮(街道)文化站、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統一提出申報; (二)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據申報情況對相關非遺場館、創建單位和傳承人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經公示后無異議,下撥獎勵經費。 第六條 非遺考核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主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非遺考核獎勵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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