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鄞州區促進對口協作支援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8日
鄞州區促進對口協作支援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0部門關于繼續大力實施消費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指導意見》(發改振興〔2021〕64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和支持企業參與對口地區產業合作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9〕75號)等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上級關于促進對口協作支援的工作要求,鼓勵鄞州社會各階層參與此項工作,提高對口協作支援凝聚力,經區政府同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范圍為鄞州區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山海協作和結對幫扶地區(以下簡稱“對口地區”)的產業合作、勞務協作、消費幫扶項目,以及助力對口協作支援的社會組織的考評獎勵補貼。 第三條 獎勵補貼資金指的是鄞州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對參與鄞州對口地區的產業合作、勞務協作、消費幫扶的企業等實體,以及助力對口協作支援的社會組織的專項獎勵補貼資金。 第二章 獎勵補貼的對象、范圍和要求 第四條 對象和范圍 (一)產業合作企業。對注冊納稅在對口地區且當年實際到位(對口地區區外資金)制造業項目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或服務業、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外)100萬元(含)以上,且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的投資主體。 (二)勞務協作企業。參與對口地區勞務協作的我區用人單位(含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三)消費幫扶采購銷售企業。注冊在鄞州區且采購對口地區農特產品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在鄞州區內開設對口地區農特產品銷售網點,營業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且年采購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注冊在鹽源縣、木里縣,銷售鹽源縣、木里縣農特產品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 (四)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運營主體及對口地區農特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綜合門店)。鄞州區內對口地區商家達到一定經營面積和銷售規模,且有一定的對口地區民俗特色氛圍營造的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的運營主體;以及在鄞州區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設立的對口地區農特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綜合門店),正常經營且切實承擔對口地區農特產品宣傳展示功能的,經對口地區相關政府部門認證的企業(該范圍擴大至寧波市對口地區)。 (五)助力對口協作支援的社會組織。積極助力鄞州對口協作支援工作,參與并引導企業赴對口地區開展產業合作、消費幫扶、社會幫扶的社會組織。 第五條 獎勵補貼對象應對當地經濟持續發展或低收入群眾改善生活條件起到較好帶動作用,當年存在安全生產、環保、信用“一票否決”事項的,原則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資格。 第三章 獎勵補貼標準 第六條 根據區政府年度財政專項預算安排,相關獎勵補貼資金按照“總量控制、最高限額”的原則組織實施,測算申報總金額超過年度預算總金額時,獎勵補貼標準按同比例調減,享受過市級同類補貼的酌情扣減。 (一)產業合作獎勵標準 按實到投資額分段給予獎勵,實到投資中的1000萬元(含)以下部分,給予1%的獎勵;實到投資中的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給予5‰的獎勵;實到投資中的200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3‰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增資、并購項目視同新設項目獎勵。 (二)勞務協作補貼標準 對我區用人單位(含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下同)招用對口地區有組織輸送的脫貧勞動力且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年1萬元的愛心崗位補貼,并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對我區用人單位招用對口地區有組織輸送的其他勞動力且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年0.6萬元的愛心崗位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每人累計不超過3年。對我區接收對口地區職技院校學生實習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補貼,每年最長不超過6個月。結合實際情況每年認定一批吸納對口地區勞動力就業數量多、成效好的企業為就業幫扶基地,給予每家單位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獎補。 (三)消費幫扶采購銷售獎勵標準 1.注冊在鄞州區的企業采購對口地區農特產品100萬元(含)以上,給予年度采購額1%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萬元。 2.符合條件的每家對口地區農特產品銷售網點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場地租賃和裝修費補助(對實質上為同一家店的不予重復補助);對入駐鄞州區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的對口地區農特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綜合門店),可按照當年經營場地租賃費的20%予以獎勵,單店每年不超過5萬元,最多連續3年;每個對口地區農特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綜合門店)只限一家(對掛不同對口地區名稱店招、實際性質重疊的不予重復補助),對已享受3萬元網點一次性補助的,需予以相應扣除。 3.注冊在鹽源縣、木里縣的企業,銷售鹽源縣、木里縣農特產品1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年度銷售額5‰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5萬元。 (四)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獎勵標準 鄞州區域內的對口地區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根據綜合考評情況,街區(綜合體)運營主體每年可申請10-40萬元不等的獎勵。具體考評細則由區對口辦負責制定。 (五)助力對口協作支援獎勵標準 積極助力鄞州對口協作支援工作的社會組織,根據綜合考評情況,每年可申請3-8萬元不等的獎勵。具體考評細則由區對口辦聯合區民政局負責制定。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管理 第七條 獎勵補貼資金實行申請審核制度,申請計算時段為申請時的上一年度;各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除勞務協作由人社部門自行審核外,產業合作、消費幫扶、助力對口協作支援等獎勵資金由區對口辦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情況,區對口辦提出獎勵資金分配方案,經區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在相關網站上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文件。 第八條 區對口辦、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獎勵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規范、有效、安全使用。各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對采取偽造、虛報等手段騙取獎勵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追回已安排的獎勵補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原《鄞州區促進對口協作支援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鄞政辦發〔2022〕21號)停止執行。
附件:1.產業合作獎勵資金申報表 2.勞務協作穩崗補貼申報表 3.消費幫扶(采購銷售)獎勵資金申報表 4.消費幫扶(銷售網點、展示展銷中心)獎勵資金申報表 5.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運營考評獎勵資金申報表 6.助力對口協作支援工作考評獎勵資金申報表 7.消費幫扶特色街區(綜合體)運營獎勵考評細則 8.對口地區商戶認定標準 9.助力對口協作支援工作考評細則
鄞政辦發〔2023〕5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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