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4-08-01 10:03 來源: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旅游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鄞州區委、區政府《關于2024年鄞州區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24〕5號)、《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206號)等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業專項資金由鄞州區財政預算安排,由東錢湖經濟旅游與湖區發展局(以下簡稱經旅湖局)會同區財政局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扶優、扶強、扶新”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條件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在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旅游業開發、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采購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旅游產品的區外旅行社和本辦法有明確規定的其它經營單位(個人)。
第五條 所有預申報補助獎勵的單位至少在項目(活動)實施前到經旅湖局備案,獲得認可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度補助獎勵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三年申請補助獎勵資格:
1.當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重大違法事件的;
2.由于管理等過失或故意原因,導致旅游投訴、信訪事件、輿論發酵造成惡劣影響后果的;
3.在世界級旅游度假區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復核和其他重大活動、重點工作中工作不積極,不按時完成相關工作,導致被市級及以上部門通報的;
4.申報材料、申報數據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扶持標準與申報要求
第七條 扶持標準與申報要求
(一)支持企業發展
1.鼓勵旅游項目投入。上規并入統的旅游企業當年度固定投資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投資旅游休閑項目、旅游基礎配套設施、升級改造現有旅游項目或更新大型設施設備,給予實際投資額10%的獎勵,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50萬;投資夜游項目或文旅融合類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10%的獎勵,單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60萬;投資旅游公共交通項目,給予實際投資額10%的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2.扶持旅游企業。(1)對首次月度入規上限的旅游企業,按納庫時間,一季度給予8萬元、其他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限上住宿企業當年營業額每1000萬元再額外給予5萬元獎勵,旅行社當年營業收入每5000萬元再額外給予5萬元獎勵。最高每家給予30萬元獎勵。以年度“小升規”方式首次入規上限的,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對在庫的存量住宿企業,申報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8000萬元且同比增速超過東錢湖旅游度假區行業平均水平的,分別獎勵5萬元、8萬元。
3.鼓勵智慧旅游投入。扶持旅游企業數字化革新、智慧化建設,對建設移動終端智能APP、小程序軟件、數字化公共服務系統、智慧停車、內控管理系統、數字監控系統等數字旅游系統并與東錢湖旅游數據倉進行數據互通的,且年度投入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按申報年投入額的10%予以一次性補助,單家企業最高獎勵30萬元。
(二)支持品牌推廣
4.鼓勵會獎旅游。(1)對承接在本區住宿1晚及以上且在本區會議消費總額含稅價達到10萬元以上的會獎旅游活動的區內住宿企業,按活動消費總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活動最高獎勵10萬元,單家企業最高獎勵30萬元。本條款總發放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若超出,按同比例下調。(2)鼓勵區內企業單位、行政村村委會(社區)策劃舉辦、組織、承攬會展、節事等活動,被評為三等獎、二等獎、一等獎的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6萬元,對符合度假區年度主題、促進東錢湖夜經濟發展、打造宋韻文化圈且活動名稱帶有“東錢湖”的活動,獎勵金額增加50%,單家單位最高獎勵20萬元。(3)對引進或承辦知名品牌、全國性、國際性節賽事活動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4)對區內企業冠名“東錢湖”組織參加全國、國際大型賽事、品牌活動并獲獎的,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其中獲得冠軍的另給予3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
5.鼓勵游客招徠。(1)對區內外旅行商,申報年內為東錢湖景區、新業態項目組織招徠游客達到3000人次以上的,按實際采購額的5%給予獎勵。(2)對組織300人以上大型專列團隊的旅行商,每次獎勵1萬元/列。(3)鼓勵旅行商采購區內酒店客房,年客房量達到300間夜以上的給予實際采購額5%的獎勵。
6.鼓勵組織訓練營活動。對于每期訓練營活動在兩天及以上且在東錢湖過夜間數累積達到250間夜、500間夜、1000間夜以上的分別獎勵1萬元、1.5萬元、2萬元。(第5、6兩條不重復計獎)
7.鼓勵開辟水上游線。年內每新開一條并運營6個月以上的一次性獎勵投資方20萬元,單家企業最高獎勵40萬元。
8.鼓勵企業宣傳營銷。(1)對全年旅游廣告促銷費用總投入超過30萬元的區內旅游企業給予10%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2)對本地文旅企業參加由東錢湖經旅湖局組織的各類宣傳促銷推廣招商活動,按照參展總費用(僅包含展位費和展位特裝費)給予50%的補助,單家企業單次參展最高獎勵5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
9.加大新媒體營銷力度。鼓勵旅游景區、旅游飯店開展新媒體營銷(微信公眾號、抖音、微博、小紅書、快手等),擴大旅游企業線上曝光量。對當年度通過新媒體平臺引流的全年核銷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單位,A級旅游景區和高品質特色旅游景區(按門票核銷額計算)給予1%、限上住宿企業(按產品核銷額計算)給予0.5%的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5萬元。
10.鼓勵設計開發文創商品。對設計開發東錢湖文創旅游商品的企業給予旅游商品設計開發費用20%的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
(三)鼓勵品質提檔升級
11.鼓勵旅游企業高質量發展。年內開展區內旅游企業評優評先活動,設立“創新之星”3家分別獎3萬元,“成長之星”3家分別獎5萬元,“錢湖之星”1家獎10萬元。
12.鼓勵旅游景區(基地)上等級。對評定為3A、4A、5A級旅游景區(點)的,分別獎勵15萬元、20萬元、100萬元。單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13.鼓勵住宿企業提升品質。對評定為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酒店)稱號的,分別獎勵5萬元、15萬元、30萬元;評定為銀鼎級、金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酒店稱號的,分別獎勵15萬元、25萬元;評定為銀葉級、金葉級綠色飯店的,分別獎勵8萬元、15萬元;評定為銀桂級、金桂級品質飯店的,分別獎勵8萬元、15萬元。單家企業最高獎勵30萬元。
14.鼓勵旅行社上等級。對評定為三星、四星、五星級旅行社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8萬元、15萬元。經營出境業務,申辦成為出境社的旅行社(總社),獎勵10萬元;申報年首次上規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5萬元。
15.鼓勵旅游廁所升級。對評定為二類、一類、示范類旅游公廁的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6萬元;單家企業最高獎勵12萬元。
16.建立健全游客服務中心體系。對驗收通過并納入全市旅游咨詢服務體系的游客服務中心,且通過年度復核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在此基礎上對獲得全市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全域旅游咨詢服務中心稱號的游客服務中心分別每年補助5萬元、8萬元、10萬元。單家企業最高獎勵(補助)16萬元。年度復核、巡檢時發現問題一個月內未整改且拒不整改的,當年度未通過復核或者因暫停營業未參與復核的,取消當年度獎勵(補助)。
17.鼓勵建設發展旅游驛站。對評定為浙江省三級、二級、一級的旅游驛站,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3萬元、5萬元。同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10萬元。
18.發展特色民宿(客棧)和鄉村運營團隊。對評定為浙江省銀宿級民宿(五葉級特色客棧)、金宿級民宿或省主題文化(非遺)民宿、白金宿級民宿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15萬元、20萬元;對評定為國家乙級旅游民宿、甲級旅游民宿的,分別一次性獎勵8萬元、10萬元。對當年度新入駐的鄉村旅游運營團隊,注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上的,根據投資金額、實際營收、接待游客人次等實際運營成效給予最高15萬元的補助。(為保障政策延續性,2023年度的等級民宿在2024年度獎補時一次性補足)
19.鼓勵推進“詩畫浙江·百縣千碗”工作。對評定為市級美食體驗店、示范店、旗艦店的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5萬元獎勵;對評定為省級美食體驗店、示范店、旗艦店的分別給予5萬元、6萬元、8萬元獎勵;對評定為省級旅游美食手藝人、旅游美食工匠、旅游美食大師的,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2萬元獎勵。
(四)鼓勵旅游人才培育
20.鼓勵參加各類旅游技能賽事。鼓勵參加區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服務技能競賽和評比活動,個人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1.2萬元、1萬元,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0.8萬元,0.5萬元,市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0.8萬元、0.6萬元、0.4萬元,區級一、二、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獎勵0.5萬元、0.3萬元、0.2萬元;對獲獎個人所在的單位,國家級的獎勵3萬元、省級的獎勵2萬元、市級的獎勵1萬元。對選為區優秀經理人的,獎勵1萬元/人。
21.鼓勵評優評先。(1)被選為區最佳度假助理的,獎勵0.5萬元/人。區優秀經理人、最佳度假助理每年評定數量各不超過6人。(2)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投訴處理、旅游安全制度,配備固定的統計員、投訴處理員、安全員,對評為區級優秀統計(財務)人員、投訴處理人員、安全員的,獎勵0.2萬元/人。每年評定數量各不超過6人,且三者不重復計獎。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審核與撥付
第八條 東錢湖經旅湖局負責公開發布申報通知,企業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東錢湖經旅湖局會同鄞州區文廣旅體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開展核查,審核無誤后報送東錢湖管委會審批。根據東錢湖管委會審批結果,對擬扶持的企業及金額在相關網站公示。公示后,東錢湖經旅湖局和鄞州區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獎勵資金。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每年一次,原則上在第二年的1月30日前向東錢湖經旅湖局提交申報材料。未經申報或過期申報的單位(個人),一律不得享受補助獎勵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區內政策采取同一事項“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給予補助獎勵。享受“一企一策”“一項一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游客招徠、住宿獎勵、節慶活動、旅游商品、會獎旅游、企業品質除外;除另有約定外,區內國資企業,原則上不享受第七條第1款政策。
第十一條 涉及等級創建、評定的申報項目,在原等級基礎上進行升級的,給予補差獎勵。以當年的正式批文、證書或獎牌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資金按本年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本年預算安排,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東錢湖經旅湖局和鄞州區文廣旅體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原《關于高質量推進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旅游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東旅政發〔2022〕21號)、《關于印發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旅游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東旅經旅發〔2023〕1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