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下屬事業單位: 現將《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輿情應急處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鄞州區民政局輿情應急處置預案
為加強輿情處置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切實提升應對輿情的能力,有效預防、減少和消除網絡輿情造成的負面影響,為民政事業發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鄞州區民政局應對各類輿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善后處理等工作。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成立鄞州區民政局輿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擔任,副組長由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科室(單位)科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二)主要職責 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各類民政領域突發公共事件和熱點敏感問題的輿情分析研判、信息溝通、媒體溝通協調、網絡輿情導控等工作。 局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籌、協調有關科室(單位)落實輿情應對處置及相關工作;做好與網信部門聯絡工作、網民問政輿情分析研判工作。 局機關各科室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科室(單位)輿情的應對處置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局輿情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的輿情應對機制,各科室(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針對不同等級的輿情,堅持分類管理、分級應對,提高效率、注重效果。 (二)監測預警,及時防范。建立輿情監測、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加強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增強工作前瞻性和時效性。 (三)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快速反應處置機制,落實第一時間報告制度。充分發揮局輿情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上下溝通、左右協調的作用,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 四、應對程序 (一)研判預警 建立健全由局分管領導牽頭、各科室(單位)配合的輿情監測和分析研判體系,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輿情事件,完善預警機制,建立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與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分級處置 1.一般輿情事件。指關注度不高,但有損民政形象的輿情。由責任科室(單位)牽頭調查事件真實情況,擬定信息發布口徑,經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核后進行回復和應對。 2.較大輿情事件。指敏感信息或謠言迅速發酵,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輿情。責任科室(單位)要在第一時間報分領導和主要領導,并抄送局辦公室。同時,責任科室(單位)要及時搜集掌握有關真實信息,擬定信息發布口徑。局辦公室根據事件性質,視情通過上級部門官方微信、網站等發布權威信息,組織記者集體采訪或單獨采訪等方式及時進行輿情引導,化解輿論危機。 3.重大輿情事件。指突發事件引起、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輿情。責任科室(單位)須在事發15分鐘內口頭報告,口頭報告后20分鐘內書面報告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并抄送局辦公室。責任科室(單位)要及時搜集掌握有關真實信息,擬定信息發布口徑。局辦公室視情向市民政局和區委辦、區府辦信息宣傳相關部門報告。 責任科室(單位)在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或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三)動態跟蹤 如事件未處置完畢,局辦公室和責任科室共同安排專人對輿情事態實行動態跟蹤,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如事件處置完畢,責任科室安排專人對輿情處置后的事態實行動態跟蹤,適時采取應對處置措施防止輿情危機再次發生。 (四)復盤評估 輿情應急處置結束后,局辦公室會同責任科室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事件輿情處置過程進行復盤,對工作成效進行總結評估。 五、應對要求 1.“即現即報”要求:相關科室(單位)一旦發現較大或重大輿情事件,須第一時間向局辦公室報告。局辦公室一旦發現較大或重大輿情事件,須第一時間向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并通知相關科室(單位)。 2.“核實準確”要求: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重點要素要準確,不得主觀臆斷。 3.“追蹤反饋”要求:相關科室(單位)應將突發輿情的原因、變化動態、應急措施、處置結果等情況隨時向局辦公室報告。 六、應對保障 (一)信息與聯絡保障 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須確保信息暢通。 (二)宣傳與培訓保障 1.各科室(單位)要加強輿情常識宣傳,提升輿情捕捉、分析、研判和處置水平。 2.建立健全輿情應急處置培訓制度,通過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輿情應急處置工作密切相關的人員開展培訓。 七、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較大或重大輿情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認真調查輿情事件情況,造成錯誤評估判斷或提出不當防治、處理建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建立嚴格的預警研判和應急處理責任制的。 (四)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延誤時機的。 (五)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工作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