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
解讀人:鄞州區民政局區老齡事業發展促進中心主任 胡寧華
解讀時間: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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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開展我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應對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形勢,制定了《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就具體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等多部門聯合出臺了《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家院互融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18〕70 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民發〔2022〕92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篩查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民發〔2022〕107號)等文件,且隨著我區人口老齡化形勢的日趨嚴峻、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鄞州區老年照護等級評估工作實施細則》(鄞民〔2018〕83號)已無法滿足老年人照護等級評估工作的實際情況,故制定《鄞州區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家院互融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鄞政辦發〔2018〕70 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辦法的通知》(甬民發〔2018〕150號)、《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老年人自理能力篩查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民發〔2022〕107號)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八條內容和三個附件。第一條明確了評估工作的對象;第二條明確了評估的類型;第三條明確了開展評估工作時評估的內容;第四條明確了評估機構和評估隊伍的資格要求;第五條明確了開展評估工作的流程;第六條明確了評估經費的標準;第七條明確了開展評估工作對各單位的要求;第八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實施時間。《實施細則》包括六條內容和八個附件。
三個附件分別為長期護理保障失能等級評估規范、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流程圖。
四、適用對象
寧波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申請家院互融服務政府購買服務、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家庭照護床位、養老機構甬籍失能失智老人補助等需要進行身體照護評估的老年人。
五、注意事項
(一)上門評估團隊不可少于2人,且其中至少需要有1名A類評估員。
(二)首次評估后3個月內不可開展持續評估,如老人身體變化確有需要的,提交相關證據(如醫院證明等)后可實施持續評估。
(三)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鄞州區老年照護等級評估工作實施細則》(鄞民〔2018〕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