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5-01-24 16:21 來源:區政府辦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進一步規范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發放標準,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4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市總工會第九次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甬政辦發〔2021〕25號)文件精神,參照以往實踐工作中關于退休區勞模獎金發放的做法,寧波市鄞州區總工會起草了《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形式反饋給我們。因工作需要,經研究,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10日。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建議: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寧波市鄞州區學士路166號寧波市鄞州區總工會辦公室,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鄞州區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事項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話方式反饋:0574-89295581;聯系人:劉老師。
3、網絡方式。通過“我有建議”欄線上提出意見建議。
衷心感謝社會各界對鄞州區總工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寧波市鄞州區總工會
2025年1月24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4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市總工會第九次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甬政辦發〔2021〕2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區政府同意,對鄞州區勞動模范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勞動模范待遇對象
本通知所稱勞動模范是指獲得區勞動模范(含寧波市五一勞動獎章)及區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間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凡在區外獲得區及區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含享受待遇),調入我區工作、包括在我區工作后離退休,仍保持榮譽稱號的,憑有效證件,可按我區規定享受相應的勞動模范待遇。調出鄞州區工作的勞動模范,從調出次月起不再享受鄞州區規定的勞動模范待遇。
二、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
(一)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400元。
(三)省級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
(四)市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
(五)區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獲得多項榮譽稱號的,按最高一檔標準計發榮譽津貼,不重復享受。
(六)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市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區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三、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列支渠道和發放辦法
(一)榮譽津貼列支渠道: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的列支渠道和發放辦法按《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4號)和《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與鄞州區總工會聯席會議紀要》(〔2017〕154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二)榮譽津貼發放辦法:按照勞動模范本人養老金發放渠道或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資金提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仍按原渠道發放。其他由勞動模范管理部門(區總工會)負責統一發放,每年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按實際需要另行劃撥。
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01月06日
一、起草背景
主要根據鄞政辦發〔2014〕134號文件的內容,進行了少量修改,在原文件基礎上增加了退休區級勞模榮譽津貼發放標準和農業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發放標準。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一)起草過程
區總工會通過機關專題會議研究、召開座談會聽取勞模意見建議,廣泛聽取了解各界意見建議,并根據實際操作情況,針對鄞政辦發〔2014〕134號文件未對新情況作出規定,擬定增加“區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的規定,和“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市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區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的規定,其他內容保持不變。制定了《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依據
1.《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14號);
2.《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與市總工會第九次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甬政辦發〔2021〕25號);
3.工作實踐中,原屬于江東區評選的區級勞模,和兩區合并后鄞州區評選的區級勞模,退休后實際上是按照每月150元的標準在發放津貼。另外,實際上,是按照“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市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區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的情況在操作。
三、主要內容說明
在鄞政辦發〔2014〕134號文件第二部分“離(退)休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標準”中增加了兩個內容,原其他內容不變:
1、增加“區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2、增加“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全國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600元;省部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500元;市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50元;區級農業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