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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鄞州區東吳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通知(東政〔2025〕2號)
發布日期: 2025-02-08 信息來源: 區政府辦 信息來源:

BYZD-99C-2024-0001

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現將《鄞州區東吳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按文件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鄞州區東吳鎮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鄞州區東吳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以下簡稱“三資”),維護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在中共寧波市鄞州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鄞州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通知(鄞委農辦發〔2023〕11號)基礎上,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集體原有積累、經營收入、發包上交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借入資金和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所有或以投資、經營和勞動積累所形成的各類固定資產、財產物資、債權股權及無形資產等,包括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通訊工具、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各類應收款、長短期投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為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成立東吳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三資”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督促村社開展“三資”清查,認真做好“三資”臺賬、檔案的登記、變更等工作,全面熟悉掌握各村社三資情況。督促村社“三資”重大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民主決策五步法”工作法進行。嚴格財務收支審核,按規定編制、提交村社財務各類報表,正確核算“三資”收支事項,做好村社收款收據管理,做好財務印鑒章的保管和使用,審核好村社資金使用、劃撥,督促做好財務公開工作。按照省、市、區要求將憑證、村社合同等相關資料錄入農村集體經濟數字管理系統,配合推行集體資金線上管理。

第五條 村級日常“三資”管理工作由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制度組織村級財務活動,杜絕不合理開支,控制庫存現金余額,力求大額銀行存款收益最大化,完善民主程序,認真踐行“三清單”運行法。認真執行村社“三資”重大事項(預決算方案、臺賬管理等工作),做好報表匯總工作,及時報賬,按時完成財務公開,以便村經濟合作社成員隨時了解村級“三資”有關事項。認真配合做好鎮年度審計和區級直審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在守好村社“家產”的同時,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的“三資”管理模式,為本村集體經濟創造更大的利益。 

第六條村社建立社監會(民主理財小組)或監事會負責日常監督工作,要參與制定本村社“三資”管理制度和預算方案,列席涉及“三資”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會議,按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民主理財活動。監事會、村監會(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股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干部及其直系親屬和配偶不得兼任。積極發揮監督作用,定期檢查村社各項收支、財務公開、村社資產管理、村社工程項目建設、惠農政策落實等情況。嚴格執行村監會、社監會定期報告制度,每月向黨員和社員代表報告監督情況,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本社內部“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接受本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委托按規定查閱財務賬目,能夠保守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財務、商業秘密。為規范本村“三資”管理積極建言獻策,結合當代農村發展新理念提出更切合實際的意見。

第三章 操作細則

第七條 嚴格執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加強村級財務預決算管理,預算編制應做到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要確保預算執行的嚴肅性,預算方案須經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備案,超預算收支應及時追補或修改預算方案。堅決杜絕貸款福利(分紅)、赤字福利(分紅)、過度福利(分紅)等現象,嚴禁大規模派現。

第八條 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嚴禁公款私存,白條抵庫,嚴禁私設小金庫或設置賬外賬;各類收付款項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嚴禁“多頭開戶”(除土地征用費專戶儲存外),公款私存,村社銀行戶頭不得出借、出租,嚴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和多頭存款;村社工作人員和村干部不得以個人名義替他人向村社收款付款;5萬元以上大額資金使用按東政[2019]30號執行。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將日庫存現金余額限制在5000元以內,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嚴格控制大額現金收支,提倡現金零支付。貨幣資金要提高資金存放收益率,各村與開戶銀行協商存款方式,嚴禁大額資金活期存放,對銀行賬戶活期存款余額連續三個月超100萬以上必須存定期,定期存單到期必須在一星期之內及時結算,以提高投資收益。300萬以上一年期以上大額存量貨幣資金,應當采用不低于銀行同期固定利率回報的存儲方式,提前上報計劃,經鎮同意后,由股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 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建立收款收據登記制度,逐筆核對收款收據使用情況,收入票據一律開具寧波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或正式稅務發票,禁止使用外購和自制收款收據,每村原則上一次只能領用一本收款收據;跨年度收據要剪角作廢;嚴禁出現收款收據轉讓、出借、贈送、代開、代用、盜用等行為。禁止不規范票據入賬,入賬發票做到審批手續齊全、內容完整。禁止涉及加重農民負擔、村級負擔的各類票據支出。

第十條 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實行“定性、分類、限額”管理,對村干部報酬、外出參觀考察、會務費、通訊費等支出按東政《關于嚴格控制村級非生產性開支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指標或依據辦理。村級集體不得為管理人員購置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規范村干部報酬補貼,嚴禁違反規定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和獎金;嚴格控制通訊費支出,村干部個人通訊費不得與村級辦公通訊費用捆綁,通訊補貼村黨組織書記(全面負責人)最高不得超過200元/月,村務黨務副職(負責人)最高不得超過150元/月,其他脫產干部最高不得超過100元/月;規范辦公會務費支出,本著必需、節儉原則購置辦公用品、安排各項工作經費;旅差費開支每村年最高不超過3000元;除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村級組織不得租用車輛;嚴格控制外出學習考察,嚴禁組織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學習考察,原則上不出省,嚴禁借學習考察名義變相旅游,確因工作需要組織村干部、黨員、股東(社員)代表等外出學習考察的,支出費用需提交股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嚴格控制支出,各類支出費用不得超過每人每日200元標準;限額訂閱報刊,實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費用審核和限額制度,僅限于訂閱黨報黨刊、農村經濟發展等報刊,杜絕訂閱娛樂性雜志,各村報刊訂閱標準具體按照上級規定執行;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以會費、捐贈等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費用;村級組織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向外捐款。

第十一條 村級公務商務接待費實行零支出,應急臨時性支出(工作餐、食品)實行限額30元/人/次標準,慰問品等發放憑有效原始憑證及相關人員名單等資料;村級會議一律不得安排用餐,不準發放會議紀念品。

第十二條 建立土地征用收支登記簿。土地征用費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能用于干部報酬、會務費等非生產性開支。村社應將土地征用情況和土地征用補償管理使用情況及時在村務財務公開欄中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征遷補償款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發放,報鎮審批,經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做到發放手續規范齊全規范。土地征用費用于建筑標準廠房、村政建設等支出時,應報鎮同意后,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方可列支。

第十三條 加強村級債權債務清理。加大應收款項回收力度,禁止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向外舉債應充分考慮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報鎮同意后,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決議。對應收款項各村要全面清理,屬于正常核銷的,經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報鎮審批辦理核銷手續,個人或單位租賃欠費、出借資金要進一步落實專人催討,無法追討到賬的應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個別借款人為本村社員的,應在該村分紅或福利發放時從中扣除。

第十四條 嚴格收益分配。合作社股份分紅,各類福利費發放,應先由“三委會”商議,提出分配方案,報鎮審核同意后,經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才能實施。村集體經濟總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扣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農業發展支出、其他支出,為當年凈收益;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轉入,為當年的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主要用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發展村級公共開支。分配注意事項如下:(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年凈收益的30%;(三)向成員分配收益,實行按股分紅,推進村民福利分配向股東分紅轉變,福利分配保持相對平衡;(四)其他。

第十五條 村社要建立健全三資登記臺賬,全面真實反映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狀況(包括帳內尚未反映的各類三資)。每年至少一次對村固定資產、庫存物資和各項資源進行一次清查盤點,財產盤點清冊需由包括監事會全體成員在內的5-7名股東(社員)代表審核簽字。

第十六條 加強村級合同管理。清理長期、低價、不規范合同,集體資產資源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須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含相應的租金市場調節機制。村經濟合作社對資產資源租賃設置適當年限,資源發包合同一般不超過 15 年,房屋等不動產出租合同一般不超過5年。集體果園、荒山開發、房屋出租等非平均承包(租賃)項目需先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經濟議案決議書,再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發包,年租金5萬元以上資源資產出租需進行價值評估后再進行公開招標執行。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合同做到文體規范,條款齊全,權屬清晰,租金價格不得明顯低于周邊市場價,不得轉租,土地租賃到期后不動產權屬必須歸村所有。擬訂的承包(租賃)合同,在雙方簽訂前必須經村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經聯村領導和聯村組長簽署意見,提交鎮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先)審核鑒證,并及時送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備案。按照承包合同約定期限及時做好合同的結算和兌現,做到先收后用,提高合同兌現率,未上交的應收承包款應落實專人及時催討。對長期拖欠戶應采取措施,必要時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及時中止合同止損。終止合同必須經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審核表決通過,形成經濟議案書,維護合同的嚴肅性。

第十七條 村級基建工程(含貨物、物業管理、環衛保潔等服務采購)的立項、預算和發包方案,須先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經濟議案決議書,具體操作過程要有包括監事會全體成員在內的5-7名以上社員代表參與。工程項目要公開、公正、公平發包,2萬以下工程由“三委會”討論組織實施;2-10萬工程由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招標(議標);10萬元以上基建項目必須進入鎮公共交易站或區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包括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嚴禁為規避公開招投標而將基建工程拆分,堅決杜絕不規范工程項目列支。基建工程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工程合同簽訂前必須經村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簽字后,提交鎮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先經聯村干部簽署意見)審核鑒證,并及時送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工程變更須堅持理由充分、預先申報、先審批后實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則,確保工程變更過程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和經濟合理。對確有必要實施工程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組價方法、報價浮動率、工程簽證等依據確定變更金額,原則上變更金額不能超過總工程款的10%,先提交“三委會”討論決策,通過后再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并報鎮批準。工程變更由施工方出具工程變更聯系單,設計變更由設計方出具設計變更聯系單(附預算書、變更單),單次變更增加值在2萬元(含)-5萬元的,聯村組長需簽字確認;5萬元(含)-10萬元的,聯村領導和聯村組長需簽字確認;10萬元(含)以上的,需提交東吳鎮工程例會討論后實施。村基建項目承包方案及預算決議書和結算單必須真實完整。合同價在10萬以下的工程,原則上需出具審計報告。10萬元以上工程付款時必須憑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單,工程竣工后,要及時進行竣工審計,驗收決算過程要有包括監事會全體成員在內的5-7名以上股東(社員)代表參與并簽字。

第十八條 合理、節儉、壓縮、控制村級誤工補貼發放。村干部(除聘用外的管理人員)工資發放不得高于鎮核定基數發放。村社各類誤工費(小工工資)開支標準,應結合各村社實際情況制訂各類誤工發放標準,并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發放時按決議標準編制發放清單。各類誤工費必須按活動內容不同分開造冊,不得在一張造冊清單上同時發放二次或二次以上會議(活動)的誤工費;村干部(含聘用)不得領取誤工費,黨員因參加黨內組織生活而誤工的,不得領取誤工費。

第十九條 村級重大經濟事項必須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形成經濟議案決議書,議案內容填寫規范。股東(社員)代表到會必須在應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所作決議必須由應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有效。經濟議案決議書不得弄虛作假,應做到議案內容填寫規范,上述所述股東(社員)代表數以合作社為單位,以點為單位經濟議案無效。

第二十條 村財務公開工作做到公開時間、內容、程序、場所、設施“五規范”。土地征用費發放等重大財務事項要及時公開,新村建設財務賬目按村級財務公開要求同步公開。財務公開前必須遞交聯村干部認真仔細核實簽字,報鎮同意后再進行公布。財務公開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接待,對群眾提出的異議,要有耐心、合理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公章落實專人保管,規范各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蓋章做到按件數逐筆登記、審批、簽字、留底。凡貸款、抵押、擔保、承包、對外簽訂合同、報批項目等重大問題使用印章的,須經村三委會或股東(社員)代表會議通過,禁止在空白憑證上蓋章。村財務專用印鑒章由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嚴格按規定保管,各村不得向代理會計借用,代理會計不得違規出借。

第二十二條 村主要干部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出現制度執行受阻或執行不力情況對照《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和《鄞州區村干部違反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村干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級文書、出納不得兼職,村出納按規定保管好貨幣資金,記好日記賬;村文書規范登記好承包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征用等各項登記備查簿,做好村級各項經濟檔案的整理保管工作,及時裝訂成冊,保證檔案完整、齊全,村級檔案要專人保管,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持村級財務人員隊伍穩定,新上崗的財務人員必須熟悉掌握財務知識,優先考慮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人員更換須經鎮審批同意。

第二十五條 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和主要干部離任審計,由鎮財政管理辦公室負責牽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落實,并上報整改書面材料,審計結果在財務公開欄張榜公布。對審計發現違反黨紀國法的問題,相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和黨紀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規定執行情況與各村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相結合。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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