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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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鄞州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首南街道應急消防管理站在對寧波市鄞州吾家倉儲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二樓丁戊類7000平方廠房安全通道被貨物封堵,安全出口數量只剩1個,存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出口的行為。行政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涉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核查,寧波市鄞州吾家倉儲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及相關自由裁量細則的規定,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寧波市鄞州吾家倉儲有限公司作出罰款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主要負責人陳某某作出罰款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