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206號)和《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2025年農業農村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農發〔2025〕5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漁業產業健康發展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為中央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區級統籌部分。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因地制宜、分級承擔、適當補助、合理使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漁業病害測報及防臺防疫經費支出 漁業病害測報經費;防臺防疫物資貯備及漁業應急事故處置支出;儀器設備采購和維修、檢測試劑和耗材支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置經費;會議培訓、現場觀摩、檔案臺賬資料等經費。 第五條 漁業扶持資金項目補助 (一)水產養殖相關監測點設立項目補助 1、監測采樣樣品補助。 (二)漁業發展及提升改造項目補助 1、水產綠色健康養殖示范創建補助; 2、農業農村部或浙江省漁業健康養殖示范場補助; 3、養殖規模在20畝(含)以上的設施養殖建設項目補助; 4、稻漁綜合種養基地項目補助; (三)水產種質資源保護補助 第六條 補助對象 符合補助條件的鎮(街道)、水產養殖場(戶)。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一)新認定市級(含)以上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技術推廣示范單位、國家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技術推廣骨干基地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獎勵。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不足部分給予補足。 (二)評為農業農村部或浙江省漁業健康養殖示范場,且通過我局年度復核,每家每年補助2.5萬元。 (三)養殖規模在20畝(含)以上的設施養殖建設項目(含種業育苗),各級補助資金總和最高按實際投入(以最終審計為準)的30%予以補助,其中區級對單個項目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市級對新建50畝(含)以上稻漁綜合種養基地的經營主體每畝獎補800-1200元;區級對通過上級認定后次年起并經生產驗收合格的存量經營主體實施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200元,單一生產主體最高補助經費不超過5萬元/年。 (五)列入市級種質資源保護名錄的,每年每家50萬元(市級補助)。被命名為省級(含)以上保護單位的,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按就高不重復原則。 (六)水產養殖測報采樣樣品補助標準為蝦苗200元/次,成蝦50元/次,梭子蟹100元/次,淡水魚100元/次。 第四章 資金撥付程序 第八條 項目補助按照《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2025年農業農村發展扶持政策》、協議、合同等,經驗收合格、數據核實,公示無異議后下撥。 第九條 撥付途徑按區財政集中支付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將相關資金撥付到有關鎮(街道)或直接撥付給有關水產養殖場(戶)。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補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項目計劃開展建設,做好合同、發票、支付憑證、對照照片等臺賬資料收集。局業務科站做好項目實施的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開始執行。如與上級資金管理辦法有抵觸的以上級管理辦法為準,原相關資金補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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