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農業農村辦(發展服務辦): 為持續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和省“肥藥兩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鄞州區農業綠色發展改革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25年6月5日 鄞州區農業綠色發展改革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推進農業綠色發展體系建設和省“肥藥兩制”改革,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創建的通知》(浙農科發[2019]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施用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52號)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低碳生態農場創建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農科發〔2022〕11號)文件精神,設立“鄞州區農業綠色發展改革示范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鄞州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206號)和《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鄞州區農業農村局2025年農業農村發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農發〔2025〕5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為區級財政和上級補助,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樹強扶優、激勵先進、兼顧特色、注重績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章 補助范圍及對象 第四條 對省級生態低碳農場、國家級(低碳)生態農場,省級、市級農業綠色發展示范區,列入省“肥藥兩制”改革試點的示范農資店、培育主體和化肥農藥定額制施用示范區進行補助。 第三章 補助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按照“申報一批、創建一批”、“成熟一批、認定一批”的工作思路,被列入省級生態低碳農場培育名單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6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低碳)生態農場的,一次性獎勵不超過9萬元。按“就高補差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六條 按照“誰創建,誰受益”的原則,通過省市驗收,被認定為省、市農業綠色發展示范區的鎮街(村)或農業經營主體(基地、園區等)分別給與5萬、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按“就高補差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七條 創建省“肥藥兩制”系統改革示范農資店并通過評估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補助。區農業農村局每年對示范農資店在省“肥藥兩制”系統活躍度進行排名,年度排前3名的,每年再給與0.5萬元獎勵;活躍度年度排名4-10名的,獎勵0.3萬元。 第八條 創建省“肥藥兩制”系統改革試點培育主體,通過評估且無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合格情況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補助。 第九條 創建省“肥藥兩制”系統改革化肥(農藥)定額制施用示范區(方)并通過評估的,對創建實施主體的補助標準根據省市“肥藥兩制”實施方案確定。 第四章 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條 經區農業部門對以上內容評定、審核通過后,由區農業農村局匯總公示后,會同區財政局聯合發文,將專項補助資金撥付到創建實施的村或農業經營主體(基地、園區等)。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農業農村、審計、財政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辦法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適時進行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獎勵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原鄞農發〔2024〕168號《鄞州區農業綠色發展改革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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