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落地 | 寧波市消保委發布理性消費與自律經營12點提示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針對預付式消費“跑路難追責”“退款計算模糊”“未成年人超額消費”等痛點問題,明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與經營者法律責任,為破解預付式消費維權困局提供了法律利器。結合新規要點,寧波市消保委發布以下消費提示:
一、消費者篇:理性消費指南
1.拒絕霸王條款,合同細節要明確。
依據:《解釋》第九條、第十二條
消費者應認清自身需求,優先選擇信譽資質良好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內容、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若合同含“禁止轉讓”、“單方漲價”、“丟失不補”、“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等條款,可主張無效。
2.監護未成年人消費,家長維權有依據
依據:《解釋》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自身能力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法定代理人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特別是經營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游戲等服務的,無權請求消費者折價補償其已提供的服務。
3.預付卡依法轉讓,經營者配合更名
依據:《解釋》第十一條
消費者轉讓預付卡的事實通知經營者就對經營者發生效力,無須征得經營者同意,經營者需配合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但消費者不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轉讓損害經營者利益,如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
4.單方解約權,異常情形解除合同
依據:《解釋》第十三條
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如經營者突然從市中心搬遷至遠郊且未提供替代方案、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經營者承諾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的。
5.七日冷靜期,反悔退款有保障
依據:《解釋》第十四條
消費者付款后七日內可無理由退款(已消費部分按原價扣除),但在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從經營者或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服務的除外。若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經營者在合同中約定“消費者付款后15日內可無理由退款”,則優先適用合同約定。
6.理性評估需求,警惕大額預付風險
消費者應理性評估自身消費需求,警惕經營者以“預存越多、優惠越大”為誘導的大額充值營銷策略,勿將“優惠力度”等同于“安全系數”,避免被高折扣迷惑而忽視潛在風險。預付式消費應優先選擇月卡、季卡等小額短期靈活形式,切實守護資金安全與消費權益。
二、經營者篇:自律經營倡議
1.交易主體明確,特許經營連帶責任
依據:《解釋》第四條、第五條
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仍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特許人需把控被特許人資質,如總部默許加盟店使用品牌且未提示風險,加盟合同約定總部直接對消費者負責,總部對消費者損失存在過錯的,消費者可要求總部承擔連帶責任。
2.場地審查義務,失職主體承擔責任
依據:《解釋》第六條
商場場地出租者需對入駐經營者進行形式審查,核驗租賃場地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經營資質,租賃商場場地經營者收款“跑路”后,商場場地出租者亦可提供其名稱、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便消費者維權。若因失職導致消費者損失,需按過錯承擔責任。
3.合同條款合規,禁設無效格式條款
依據:《解釋》第八條、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設置“遺失不補”“收款不退”“限制轉讓”等霸王條款,合同需明確服務價格、質量、履行期限等,避免模糊解釋爭議。若經營者未提供書面合同或簽訂合同但約定不明的,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作出對消費者有利解釋。
4.退款規則明晰,區分責任主體
依據:《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不按優惠價計算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款,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按優惠價計算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價款。如,消費者支付1000元,享受經營者提供的10次服務,同時約定經營者再贈送10次服務。若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應按每次服務100元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若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則按每次服務50元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
5.變動提前告知,惡意跑路懲罰性賠償
依據:《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遇到經營困難后應當及時清算,清理資產,向消費者等債權人清償債務。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情形的,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6.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化解消費爭議
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
實際交易中,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都由經營者掌握。發生糾紛后,經營者應主動履行服務披露義務,積極化解消費爭議,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來源|寧波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