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指南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立案須知
一、根據仲裁立案工作規范的要求:仲裁受理、接待人員僅對法律規定和仲裁程序問題的咨詢進行解答,對案件 實體問題不作任何判斷和解答。
二、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因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通過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 義務的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 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四、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范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五、仲裁申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的;(二)不屬于規定的案件受理范圍的;(三)不屬于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四)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經通知補正后,仍不齊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范圍內的一至二人作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仲裁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資格、身份等相關證明材料。前款第三、四項的仲裁代理人不得在仲裁代理活動中收取代理服務費。
七、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告知書
一、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二、按時出庭。當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書后,必須準時到達應到場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參加庭審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請人可以視為其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開庭遲到三十分鐘以上的,可以視為拒不到庭。
三、遵守仲裁庭紀律。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違反仲裁庭紀律,經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四、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社會保險費補繳、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等爭議。
五、注意事項。依法、公正、及時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為促進廉潔執法、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特向當事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項:
(一)不準以任何方式向辦案人員行賄、送禮和請吃;
(二)不準為辦案人員購置物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準自己或委托他人向辦案人員說情;
(四)不準賄買他人作虛假證明;
(五)不準誣告陷害辦案人員。
六、當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須在開庭十日前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室辦理公民代理登記手續,并提交公民代理人不收取任何報酬的承諾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查實,認為符合公民代理條件的,向其出具《準予代理通知書》,公民代理人須持該《準予代理通知書》參加庭審,否則不予出庭代理。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流程圖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范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下列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以下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以及因執行國家、省和本單位依法規定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等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等發生的爭議。
申請仲裁需遞交的材料
申請人為勞動者的:
1、 《要素式仲裁申請書》、《基本事實要素表》、《案件類型要素表》;
2、有效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雙面復印,身份證件在有效期內);
3、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可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索取);
4、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與申請請求相關的證據和《證據清單》(如: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6、代理人為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應當提交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7、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爭議,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需推薦3至5名代表人,并提交勞動者代表名單和全體勞動者簽名表。
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
1、《要素式仲裁申請書》、《基本事實要素表》、《案件 類型要素表》;
2、勞動者(聘用人員)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4、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與申請請求相關的證據和《證據清單》;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6、代理人為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應當提交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舉證須知
為保證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將當事人舉證要求通知如下:
一、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逾期不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
二、當事人應當仲裁委員會制定的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確需延長舉證時限的,須經仲裁庭批準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舉證。
三、證據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蓋章,并按仲裁庭和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2、證據應當在仲裁庭審理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要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4、書證與物證應當提交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的復印(制)件、照片、副本、記錄本,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仲裁庭審理時,當事人對書證與物證的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5、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要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四、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不得偽造、毀滅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否則,當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和敗訴后果。
逾期舉證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請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庭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
受理地址與時間
受理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惠風東路22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附樓3樓聯合接待服務大廳。
受理時間:工作日,8:30-11:45;14:00-17:15。
案件查詢網址
仲裁網絡服務平臺:https://tjzcfw.rlsbt.zj.gov.cn/tjzc/#online-h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