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全區農田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升項目實施成效,根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以及《寧波市農田建設提升資金實施方案》(甬農發〔2024〕98號)、《寧波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甬農發〔2024〕9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鄞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綠色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四條?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區級農田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立區級項目庫,組織開展項目分配、區級評審、監督檢查以及初步驗收,做好績效自評等。
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項目建設主體,對農田建設質量負總責,負責編制項目初步設計,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落實工程質量檢測,負責項目自驗等。
第六條?農田建設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會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資金使用
第七條?區農業農村局對接市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并與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規劃銜接,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農田建設規劃應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
第八條?財政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能低于上級明確的最低建設標準。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區級財政資金投入每畝不高于500元;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項目,區級財政資金投入每畝不高于600元,其中涉及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面積的項目依據上級追加投資予以投入;綠色農田項目,按照決算審計金額超出上級財政資金投入的部分,區級、鎮級財政按照60%:40%比例承擔。按照決算審計金額超出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鎮人民政府自籌解決。
第九條?農田建設資金具體用于支持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塊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道路;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以及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
第十條?農田建設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等費用,招標代理、勘測、設計、工程預決算及審核審計、項目審計等前期工作費用,項目評審、實地考察、工程監理、工程檢測、耕地質量評定、測繪、高標準農田分類分級評價、檢查驗收、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系統報備、標識標牌等項目管理相關費用。
農田建設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在連片實施范圍內已進行過高標準農田建設,但仍有部分田塊沒有建設的,對此類尚未建設的田塊允許按“填平補齊”原則進行設計和建設;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設成果的基礎上,允許對2018年(含)前立項的農田項目區進行改造提升,按照“填平補齊、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確定項目建設內容。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要求。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地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年度農田建設需求。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建設任務,結合項目申報和監督評價等情況,統籌項目分配。
第十四條?區農業農村局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區級評審,評審專家從市、縣兩級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初步設計文件由區農業農村局報市農業農村局評審。評審可行的項目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六條?農田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招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補等方式實施。
第十七條?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方式,充分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
第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招標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日常管理。項目所在村可派本村責任心強的村民協助建設單位監督工程建設,并為供電供水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應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項目調整應確保批復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終止項目須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項目工程完工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委托工程檢測單位對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檢測。經檢測對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工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施工方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復檢。工程結算審核審計單位由區農業農村局從我區入圍單位中確定,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審計,項目決算審計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二條?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區農業農村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建設進度,定期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二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全過程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及項目建設前后現場比對照片。
第五章 竣工驗收與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項目審批單位組織實施,原則上在項目完工后1年內組織完成。
第二十五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批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建設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合同調整的,按項目批復變更文件、補充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各項建設內容并符合質量要求;
(二)項目有關材料分類立卷,前期工作、招投標、合同、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
(三)項目工程設施能夠正常運行,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四)各單項工程已通過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四方驗收并合格;
(五)編制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六)已通過工程設施試用;
(七)已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群眾代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自驗,自驗合格后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書面申請區級初步驗收;區農業農村局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后,通過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區級初步驗收,對經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竣工驗收申請應按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材料。
第二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農業農村局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進行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
第二十八條?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公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管護主體、監督服務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做好設施和資產交付工作。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自然資源部門共同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根據實際情況撥付補助資金。項目立項后,撥付不超過預計補助資金的50%;完成工程量的50%,撥付不超過預計補助資金的20%;項目自驗后,撥付不超過預計補助資金的20%;項目初驗后,根據決算審計金額撥付剩余補助資金。預計補助資金按畝均建設最低標準核算。
第三十三條?公示無異議的,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聯合下發文件,將農田建設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參與項目建設的單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農田建設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范圍內使用,并接受區農業農村局、區審計局、區財政局等單位的監督、檢查等。
第三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對農田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規范使用。
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上級業務部門關于農田建設項目績效管理的相關要求,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全區當年度的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自評。
第三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辦法同時廢止。
一、起草背景
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農田建設是提升糧食產能、實施“藏糧于地”戰略的重大舉措。為進一步規范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升我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田建設提升資金實施方案〉的通知》(甬農發〔2024〕98號)、《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甬農發〔2024〕9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鄞州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了《寧波市鄞州區農田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擬由鄞州區農業農村局和財政局聯合發文。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一)起草依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相繼出臺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田建設提升資金實施方案〉的通知》(甬農發〔2024〕98號)、《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寧波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甬農發〔2024〕93號)。
(二)起草過程:《寧波市鄞州區農田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局會同區財政局認真研究,深入貫徹了浙江省、寧波市政府關于履行農田建設管理職責,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制度標準等文件精神,充分結合了我區實際,并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
規范和加強全區農田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
(二)項目申報
1.明確建設內容。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排水設施、田間道路等工程。
2.明確項目申報要求和申報資料。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征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后,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地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年度農田建設需求。
3.明確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要求和編制內容。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要求。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三)項目管理
1.完善項目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日常管理;項目所在村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工程建設。
2.明確項目申請驗收必備條件和驗收程序。項目申請驗收必須滿足完成設計的建設內容、資料齊全、各單項工程四方驗收合格等條件。基于以上條件,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項目及綠色農田項目經鎮(街道)級自驗、區級初步驗收后(區農業農村局通過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區級初步驗收),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竣工驗收。
3.明確項目移交管理內容。項目竣工驗收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移交工作,根據“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四)資金管理
1.明確建設資金。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區級財政資金投入每畝不高于500元;高標準農田改造提升項目,區級財政資金投入每畝不高于600元,其中涉及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面積的項目依據上級追加投資予以投入;綠色農田項目,按照決算審計金額超出上級財政資金投入的部分,區級、鎮級財政按照60%:40%比例承擔。按照決算審計金額超出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鎮人民政府自籌解決。建設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建設前期費用、項目管理費用、工程監理費用、預決算審核費用、施工支出費用等。
2.明確項目資金撥付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撥付補助資金。項目立項后,撥付不超過預計補助資金的50%;完成工程量的50%,撥付不超過預計補助資金的20%;項目自驗后,撥付不超過預計補助資金的20%;項目初驗后,根據決算審計金額撥付剩余補助資金。預計補助資金按畝均建設最低標準核算。
3.規范資金管理方式。農田建設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會制度。
(五)保障措施
1. 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管理,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對農田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規范使用。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上級業務部門關于農田建設項目績效管理的相關要求,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全區當年度的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自評。
2.加強項目定期調度。區農業農村局按照上級要求,及時匯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建設進度,定期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完成情況。